激光安全
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所属的设备与放射保健中心
(CDRH) 对 1976 年 8 月 1 日以后制造的激光产
品实施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,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产品都必须遵守此规范。根据
1968 年的健康和安全辐
射控制法案,美国卫生署
(DHHS) 依照其放射性性能标准将本设备定为“1 类”激光产品。由于本设
备内部的辐射完全限制在保护机壳与外层护盖中,因此在用户正常操作期间激光束不会外泄。
警告!
如果未按本用户指南中的规定而擅自使用控制器、进行调节或执行操作可能会使操作员受到辐
射。
加拿大